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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5-7-17  作者:单位管理员    阅读次数:次  [ 关 闭 ]

枞教监〔201524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级各类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庆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教监〔2014386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教育局

2015714

 

 

 

教师〔2015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举报邮箱:12391@moe.edu.cn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5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 育 部

                               2015年6月29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

 

 


 

                           教监〔2014386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

进行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城区各民办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教育局

2014114

 

 

 

 

 

安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对违规补课行为

进行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安庆市中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以下八种违规补课行为:

    1. 普通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学校进行补课的;

    2. 教师违反规定占用学生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集体补课的;

    3.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动员、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有偿补课的;

4.学校有关负责人或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5.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用于开展针对中小学生有偿办学办班及补课等经营性活动的;

    6. 学校或教师以家长委员会或家长自愿组织等名义,组织学生补课的;

7.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8.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家长信息并从中牟取利益。

第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三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属屡教不改的,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通报批评,同时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师德考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除上述处罚外,给予行政记过,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直至开除或解聘。学校中层干部,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免除其中层干部职务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获得者,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四条  学校有关负责人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的,一经查实,本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三年内评选先进资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全市通报。若再次出现违规组织、要求学生补课行为,视情给予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违规办班补课、有偿家教的责任主体。凡违反规定违规补课或出现违规补课现象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学校不得评先评优。在一年时间内,凡发生教师违规补课问题,查实一人次的学校,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累计查实两人次的,取消校长本年度评选先进、竞聘本职级及以上职务资格;累计查实三人次以上的,视情给予校长纪律处分。属市管干部,由市教育局上报给予纪律处分。学校按本规定由校本级自行查处的违规补课问题,要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不再追究学校及校长的责任。

    第六条  民办学校擅自扩大办学范围、改变办学层次、类别,违规面向中小学扩大范围招生、开办补习班或为违规补课提供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清退违规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当年年检不合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城区各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国家、省新颁布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安庆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2014114印发